杨某某
徐亚峰(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某
李梅华
李华
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海燕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亚峰,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梅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
上述四
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海燕,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李梅华、李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241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亚峰,被上诉人李梅华、李华及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李梅华、李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241号
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241号
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重审。
审判长:刘汝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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