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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毕某某、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
毕某某
毕某某
贾颖慧(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
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男,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毕某某,女,住涞源县。
被告(反诉原告)毕某某,男,住涞源县。

被告
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住所地涞源县。
负责人王印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毕某某、毕某某、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2015年7月9日的庭审过程中,反诉原告毕某某、毕某某当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毕某某、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毕某某、毕某某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原告毕某某、毕某某自愿承担。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毕某某、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毕某某、毕某某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原告毕某某、毕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长:韩志刚
审判员:闫峰
审判员:刘双喜

书记员:李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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