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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华与王某某、宜昌市黑马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光华,男,侗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平,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宜昌市黑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069026XW。法定代表人:曹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猇亭营业部,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081787C。负责人:黄开梅,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伏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杨光华与被告王某某、宜昌市黑马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猇亭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宜昌市黑马物流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鄂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E×××××号重型平板货车为该案后期赔偿义务的履行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宜昌市黑马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鄂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E×××××号重型平板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韦 星

书记员:吕凤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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