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74年7月14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荆丰,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大志,男,生于1978年3月15日,苗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严某某,女,生于1973年3月1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杨大志之妻。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大志、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龙克亚
书记员:邹向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