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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于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张丽波(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
于某某
刘某某
韩威

原告杨某,男,1986年1月出生,回族,住肃宁县。
委托代理人张丽波,女,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刘某某,女,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于某某之妻。
被告韩威,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杨某诉被告于某某、刘某某、韩威为借款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庭审前撤回对刘某某的起诉,本院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因做生意缺资金,向原告借款32万元,签订了借款借据,被告韩威为其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笔欠款,被告以暂时没有偿还能力为由予以拖延,至今尚未偿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金32万元及利息,利息至清偿之日。
被告均未答辩。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被告于某某向原告杨某借款320000元,被告韩威对该借款提供担保责任,有原告与被告于某某、韩威签订的“借据”证实,且原告提交了给被告转账记录,虽然四笔转账总额为317000元,但考虑期间的利息,被告对借款320000元认可,本院认定。
因该借据没有约定韩威属于何种保证方式,依法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被告“借据”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内的利率及逾期后违约处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均未超过上述规定的最高限额,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及逾期部分违约处罚应支持。
被告于某某未按约定全部偿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韩威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韩威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某某追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某某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5日至2014年8月14日按月息24‰计算,自2014年8月14日至还清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韩威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于某某应承担的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韩威实际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某某追偿。
上述执行事项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6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被告于某某向原告杨某借款320000元,被告韩威对该借款提供担保责任,有原告与被告于某某、韩威签订的“借据”证实,且原告提交了给被告转账记录,虽然四笔转账总额为317000元,但考虑期间的利息,被告对借款320000元认可,本院认定。
因该借据没有约定韩威属于何种保证方式,依法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被告“借据”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内的利率及逾期后违约处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均未超过上述规定的最高限额,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及逾期部分违约处罚应支持。
被告于某某未按约定全部偿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韩威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韩威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某某追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某某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5日至2014年8月14日按月息24‰计算,自2014年8月14日至还清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韩威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于某某应承担的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韩威实际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某某追偿。
上述执行事项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6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于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孔山

书记员:蒋凤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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