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农民,住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温楚峰、张少俊,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远安祥和矿业集团洪家垭煤炭有限公司五叶岗煤矿,注册号420500000003976,住所地远安县茅坪场镇铁路湾村1组。
负责人:王汉生,该矿矿长。
申请人杨某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杨某某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职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拖欠申请人工资。经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为申请人办理结算,并出具欠条,欠申请人工资48670元,定于同年12月31日前付清。因逾期未付,申请人经多次索要未果。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由被申请人加盖印章的欠条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远安祥和矿业集团洪家垭煤炭有限公司五叶岗煤矿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杨某某欠款48670元。
申请费305元,由被申请人远安祥和矿业集团洪家垭煤炭有限公司五叶岗煤矿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佑和
书记员: 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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