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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67年1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山(特别授权),恩施市崔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63年2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一般授权),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某某赔偿损失5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5日起,被告趁原告外出务工之机,将原告承包的山林小地名叫“大坦湾”的树木砍伐,砍伐面积约0.5亩。经评估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达5000.00元,就该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实质为山林权属纠纷,因此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姣华

书记员: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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