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依婷,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华湖剧院票务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贾雪宁。
被告:上海艺万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XXX号XXX号楼东部304-A39室。
法定代表人:陈诏果。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上海亚华湖剧院票务营销有限公司、上海艺万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杨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蓉芳
书记员:贾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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