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杨宇宙(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
周某
刘兴华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宇宙,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
被告刘兴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刘兴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刘兴华起诉。
减半收取本案受理费1045.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刘兴华起诉。
减半收取本案受理费10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倩
书记员:黄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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