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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周某、刘兴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杨宇宙(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
周某
刘兴华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宇宙,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
被告刘兴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刘兴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刘兴华起诉。
减半收取本案受理费1045.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刘兴华起诉。
减半收取本案受理费10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倩

书记员:黄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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