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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陆治桂与汪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芳,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陆治桂,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芳,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方,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陆治桂诉被告汪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陆治桂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陆治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1.00元,减半收取255.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乔光海

书记员: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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