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彦军,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
住所地涉县开发区平乐路北。
负责人王保良。
被告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涉县经济开发区平乐路3号。
法定代表人秦金牛。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素芳
书记员:赵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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