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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马雪某、马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庆匣,女,1976年8朋6日出生,汉族,住唐县。系原告儿媳。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丽娟,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石苗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马文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马林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杨某某与马雪某、马某某、石苗会、马文斌、马林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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