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保平,男,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职工,住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代理人冯彦军,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鑫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留营办事处虹光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海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世革,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平与被告河北鑫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保平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保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保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杨保平负担。
审 判 长 贾学亮 审 判 员 赵付堂 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
书记员:王伟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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