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与杨某林系父女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伦市联丰水库管理站,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法定代表人:张玉涛,职务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海,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林因与被上诉人海伦市联丰水库管理站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杨某林不服海伦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3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海伦市联丰水库管理站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一审原告海伦市联丰水库管理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3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海伦市联丰水库管理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海伦市联丰水库管理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海伦市联丰水库管理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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