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海,
河北刘凤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住所地玉某县城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许玉青,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某明与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杨某明于2016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原告杨某明负担。
审判员 高立新
书记员: 王伟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