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喜
史广利(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谢某某
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
马爱虹(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广利,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虹,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喜与被告谢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97元,减半收取11598元,由原告杨某喜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97元,减半收取11598元,由原告杨某喜负担。
审判长:陆青山
书记员:赵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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