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郑东坡等与郑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籍贯沙河市,住沙河市。原告郑东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大学文化,籍贯沙河市,住保定市北市区。原告郑东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大学文化,籍贯沙河市,住沙河市。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郑会林,系原告杨某某丈夫。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耿玉海,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65周岁,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被告陈凤云,女,汉族,65周岁,农民,住沙河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樊月海,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郑艳波,系二被告之子。

原告杨某某、郑东坡、郑东坡诉称,原告在沙河市××生产队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按每人半亩的政策,三原告和原告杨某某的婆婆张凤芹四人分得兴固村北两亩口粮承包田,承包后原告耕种多年,让被告代管耕种,且双方约定,原告收回该土地时被告必须无条件归还。现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其拒不返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口粮承包土地2亩。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土地耕种多年相应损失2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郑某某、陈凤云辩称,原告诉争的兴固村北的2亩土地为其他承包地,不是原告诉称的口粮地,兴固村第九生产队的口粮地在村东,村北地都是其他承包地。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自己仅耕种了两年,就转包给我,由我承包并耕种至今,期间农业税都是我缴纳的,我父亲郑文和、我哥郑孟林和我三家,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在兴固村北均有承包地,并且三块是相邻的,我父亲把他的承包地转包给我后,为耕种方便,经我父亲与我哥协商,调换后,我父亲原承包地与我哥的承包地位置进行了调换,调换后,我的承包地与我父亲原承包地联在了一起,变成了现在的3.82亩。土地第一轮承包以来,我父亲一直耕种的2.05亩土地,其中包括村东1.025亩口粮田和村南1.025亩承包地,自2002年起,我父亲因年龄和身体原因不能再自己耕种土地,我弟弟郑会林自愿放弃我父亲耕种的2.05亩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经我父亲与我们兄弟三人共同协商,村东的1.025亩地由我耕种,村南的1.025亩地由我哥耕种,并且由我和我哥每年分别向父亲缴纳粮食,自2002年起,村里按照6.85亩土地向我征收农业税,后国家又按照6.85亩土地给我粮食补贴,2006年,政府把兴固村第九生产队村东口粮天地全部征用,这样,我承包的土地就剩下村北地3.82亩了。经审理查明,原告三人及原告杨某某婆婆张凤芹系沙河市兴固村村民,在该村第九生产队第一轮承包时,原告三人及张凤芹每人半亩地,共分得村北承包地2亩,户主姓名写成了杨某某公公郑文和,后在该村第二轮的土地承包中未进行过调整,以上事实由沙河市兴固村村委会的证明予以证实。被告称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归被告所有,并提供了粮食直补通知书、费改税任务落实表及2016年8月16日村委会证明一份。
原告杨某某、郑东坡、郑东霞与被告郑某某、陈凤云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东霞、杨某某及原告杨某某、郑东坡、郑东霞委托代理人耿玉海、郑会林,被告郑某某、陈凤云及委托代理人樊月海、郑艳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属沙河市兴固村村民,诉争土地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管理权。本案争议土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原告及张凤芹四人承包,当时登记在郑文和名下,通过2016年4月28日土地承包证明材料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主张后经郑文和同意将土地转包给了二被告,并提供了粮食直补通知书、费改税任务落实表及2016年8月16日村委会证明一份。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虽登记在郑文和名下,但该经营权属于原告及张凤芹四人,被告主张该土地由郑文和转给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且郑文和也没有权利转包该土地。结合2016年6月7日村委会证明,可以证实该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进行调整,该土地的经营权应仍属原告所有。原告要求被告郑某某、陈凤云归沙河市兴固村北地2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土地耕种多年相应损失2万元为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郑某某、陈凤云归还原告杨某某等三人位于沙河市兴固村的村北地2亩。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赵 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