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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张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吴玉婷(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张某
张某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魏伟

原告: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玉婷,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延发,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东道南侧万达广场G座路南财经大厦5层。
委托代理人:魏伟,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张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连兴

书记员:王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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