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建,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
被告杨某棉(杨丛棉),教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杰,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北京市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杨某棉(杨丛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亚玲 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 陪 审 员 王术谦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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