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方小鹏(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丁文进(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小鹏,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文进,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杨某某为与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4)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顺国、助理审判员董俊华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小鹏,被上诉人杨某某的委托搭理人丁文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4)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4)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林俊
审判员:宋顺国
审判员:董俊华
书记员:董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