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刘洪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兰西县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耿志军
原告杨某某,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刘洪峰,系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西县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明,职务总经理。
被告耿志军,住兰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兰西县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耿志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6.81元,减半收取2243.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6.81元,减半收取224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伟辉
书记员: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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