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丛彬(黑龙江南岔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唐秀兰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丛彬,黑龙江南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唐秀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唐秀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自行协商。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海芝
书记员:孙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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