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胡章锁(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小留村民村民委员会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章锁,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小留村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银平,系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小留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小留村民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村中任职期间,被告欠原告款,并给出具欠据,事实清楚,被告应予给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小留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133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在村中任职期间,被告欠原告款,并给出具欠据,事实清楚,被告应予给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小留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133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李东兴
书记员:栗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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