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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杨某某与王某某、杨某某、郝某某、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杨某某
杨玉生(河北邢台县晏家屯天成法律服务所)
王某某
张宇丰
杨某某
郝某某
王某某
杨某某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杨玉生,邢台县晏家屯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张宇丰,邢台市桥东区法律援助中心,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农民,系被告郝某某的婆母,现住邢台市桥东区,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农民,系被告杨某某的母亲,现住邢台市桥东区,特别授权。
原告杨某某、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杨某某、郝某某、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玉生,被告郝某某、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宇丰及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杨书箱与张书林2003年1月1日签订的抵押协议因张书林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抵押,侵害了集体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该抵押协议为无效协议,四被告自2003年7月1日占用该房屋至今,应由村委会收回该房屋及土地。二原告在2005年4月12日,竞拍到预制件厂的北房2间、仓库2间及该厂的铁大门2扇、北房3间,庭审时其认可是竞拍到建筑材料,若北张村拍卖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是违法行为,但拍卖建筑材料并不违法,二原告已向北张村三队付款,但未得到竞拍物,其应向村委会主张权利,二原告要求四被告返还房屋,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杨书箱与张书林2003年1月1日签订的抵押协议因张书林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抵押,侵害了集体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该抵押协议为无效协议,四被告自2003年7月1日占用该房屋至今,应由村委会收回该房屋及土地。二原告在2005年4月12日,竞拍到预制件厂的北房2间、仓库2间及该厂的铁大门2扇、北房3间,庭审时其认可是竞拍到建筑材料,若北张村拍卖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是违法行为,但拍卖建筑材料并不违法,二原告已向北张村三队付款,但未得到竞拍物,其应向村委会主张权利,二原告要求四被告返还房屋,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杨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潘珍
审判员:韩鑫
审判员:张冬梅

书记员: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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