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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伟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委托代理人:刘春海、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民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伟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伟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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