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凯,重庆蓝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勤,重庆蓝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满亿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政府办公楼2楼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6411885B。
法定代表人:李廷军,执行董事。
原告杨某与被告重庆市满亿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熊靖
书记员: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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