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成安县。
委托代理人朱红霞,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成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魁明,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艳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朱红霞、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魁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购买原告钢材未支付全部货款,属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钢材款,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杨某钢材款14500元。
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艳涛
书记员:唐劲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