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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委托代理人高韶刚,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2764051U地址:石某某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孙建辉,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振平

书记员: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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