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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刘某、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被告: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新石中路***号*座**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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