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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天津市中盛宏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县永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柳,河北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中盛宏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东杨场村2区3条****号。法定代表人:董彦伟,该公司经理。被告:唐县永顺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白合镇赵家峪村。法定代表人:马泽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庆州,该公司职工。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天津市中盛宏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县永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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