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轶劼,浙江华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柴夏菲。
被告:上海共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XXX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冲。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宗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于庭外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邵文龙
书记员:陆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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