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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河北福家家农产品有限公司灵某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
委托代理人:杨文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福家家农产品有限公司灵某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灵某县青同镇护驾疃村。
法定代表人:郭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剑、王聪,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河北福家家农产品有限公司灵某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计49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玉敏
审判员 尚春彦
人民陪审员 胡玉巧

书记员: 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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