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的诉讼代理人孔庆钢、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10月8日计至实际归还本金之日,年息24%;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签订相应借条。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却拒绝偿还相应借款,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诉至贵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主张利息可以另行协商。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应予偿还。在借条中约定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00元,减半收取计262.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26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秋鹏

书记员: 马艳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