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90年10月12日,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鹤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远新,男,生于1969年1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恩施市,系原告杨某某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唐志军,湖北松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某某金海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60号中大御城(中大国际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郑德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严奉祥、何超群,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恩某某金海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2018年5月15日,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8.00元,减半收取104.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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