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政文,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公告费260.00元,均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晶淼
审判员 韩 丽
审判员 唐昭晶
书记员: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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