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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杨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白露,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亚茹,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保全费900元,因未实际保全,故退还原告杨某某。

审判员  王东兴

书记员:古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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