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原告:郭宝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学思,男,汉族,现住安国市。系原告杨某某姐夫,系原告郭某某、郭宝泽姨夫。被告:高建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国市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东关街*号。法定代表人:赵长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宇,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某某、郭某某、郭宝泽与被告高建彬、安国市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杨某某、郭某某、郭宝泽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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