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群众,河北省临西县摇鞍镇乡杨颇庙村,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殿波,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新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群众,河北省临西县摇鞍镇乡杨颇庙村,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诉被告杨新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郭霞
书记员: 潘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