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紫怡花园16号楼。
法定代表人曹晓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开美国际1单元28层。
法定代表人姜树栋,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苏某某、黑龙江省双鸭山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3元,减半收取计1942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林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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