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与石某某、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委托代理人:高国静,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固安镇东关村***号。现住。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固安镇东关村***号。现住。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石某某、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石某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5629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理由:原告与被告石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签订《建筑工人劳务协议》,按照协议书的约定由原告组织工人为二被告承建的农村建筑工程进行施工,大工每天每人160元,小工每天每人130元,车费每天1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开始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先后在固安县小孙郭村、固安县人民医院西侧养猪场等地进行施工。二被告共计应当支付原告人工费226295元,但是二被告只支付给了原告170000元,剩余56295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无奈,原告特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及时判决。
石某某、李某辩称,我们已经给清原告人工费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4月24日,原告组织工人在二被告承建的小孙郭村工地、固安县人民医院养猪场、前西湖工地施工。2016年原告杨某某作为乙方,被告石某某作为甲方签订《建筑工人劳务协议》。双方在协议第二条约定:工时乙方工作时间为早7:00至12:00;下午1:00-6:00,大工160元,小工130元,管吃住,车费壹天100元。双方另外约定了工资发放、工时计算等条款。劳务协议签订后,原告杨某某组织工人在二被告所承建的工地施工。其中2018年4月大工35工、小工24工、车7次;2018年5月份大工173工、小工136工、车30次;2018年6月份大工99工、小工67工、车19次;2018年7月份大工166.5工、小工171工、车31次;2018年8月份大工224工、小工209工、车31次;2018年9月份大工107工、小工118工、车17次。以上合计大工804.5工、小工725工、车135次。原告大工主张781工。后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1983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筑工人劳务协议》、被告二人及其雇佣工人张海峰签字确认的记工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建筑工人劳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予以认定。原告组织工人为被告承包的工程施工,原告如约提供了劳务,故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现被告承包的工程施工完成,被告应按约定的工资数额支付原告劳务费。对原告主张的2018年4月份用工人数,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对2018年5月份用工数,被告认可的用工数多于原告主张的用工数,以原告主张的为准。对2018年6月份用工数,被告认可6月份大工99、小工67,对其他多于工数,原告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不予认定。对于2018年7月、8月份、9月份用工数,原告提供了二被告及其雇佣工人签字确认的记工单,能证实其用工数,应按记工单上的记录计算用工数。对原告主张的车费,按双方签订的《建筑工人劳务协议》,车费应按每天100元计算。原告主张按每天每辆车按100元计算没有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故二被告应给付原告拖欠的劳务费34410元(160元工×大工781工+130元工×小工725工+车100元天×135次-198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拖欠原告杨某某的劳务费34410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200元,被告石某某、李某负担4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静宜

书记员: 张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