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自由职业者,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菊,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玉霞,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于2018年7月31日以“要与被上诉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原审被告王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余款2810元退还给上诉人杨某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荆献龙
审判员 王首佳
审判员 路 敏
书记员:孙思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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