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李明仁(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
李会娟(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崔新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李南奇
原告杨某某,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灵小区2号楼2单元601室。
委托代理人李明仁、李会娟,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新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南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建朝
审判员:高俊玲
审判员:陈勇
书记员:杨广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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