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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男。委托代理人:赵彬,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男。
原告杨某诉被告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刘琳
书记员:冯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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