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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孟建军、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贵春,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建军,农民。
被告孟某某,农民,系被告孟建军儿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孟建军、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郑学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喜梅、人民陪审员陈保卫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一三年八月八日十六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贵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建军、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被告孟建军、孟某某系父子关系,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原告卖给二被告一百三十多吨煤,煤款共计九万八千六百元,除给付部分款项后,尚欠五万六千元,并且在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之后二被告又给了原告煤款五千元,至今尚欠五万一千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要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所欠煤款五万一千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今欠煤款(56000元)伍万陆仟元整孟某某孟建军手章。12年6月14日已付2000元贰仟元整支3000元整孟某某,12年12月16日”。证明二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煤款五万一千元。
被告孟建军、孟某某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曾卖给被告孟建军、孟某某煤,被告给付部分煤款后,尚欠原告煤款人民币五万六千元,并于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出具欠条,主要内容为:“欠条今欠煤款(56000元)伍万陆仟元整孟某某孟建军手章”,后孟某某于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分两次给付原告杨某某煤款人民币五千元,并在该欠条上予以记载。至今二被告仍欠原告煤款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原告杨某某以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未还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所欠煤款人民币五万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孟建军、孟某某购买原告杨某某的煤,则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被告孟建军、孟某某应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孟建军、孟某某给原告杨某某出具欠煤款条的行为,系其对应给付原告杨某某煤款数额的认可。故原告杨某某要求二被告连带所欠煤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建军、孟某某连带给付原告杨某某煤款人民币五万一千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七十五元,由被告孟建军、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郑学军
代理审判员 陈喜梅
人民陪审员 陈保卫

书记员: 郭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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