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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闫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闫建春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建春,女,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闫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玉来

书记员:闫俊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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