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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孙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负责人:王俊斌,经理。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号。委托代理人:武江,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守旺,经理。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层。委托代理人:闫越宏、葛声波,公司员工。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市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冀0727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2页第五行“2017年4月7日14时30分许”更正为“2017年7月14日10时30分许”。

审判员  赵建文

书记员: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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