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负责人:王俊斌,经理。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号。委托代理人:武江,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守旺,经理。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层。委托代理人:闫越宏、葛声波,公司员工。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市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冀0727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2页第五行“2017年4月7日14时30分许”更正为“2017年7月14日10时30分许”。
审判员 赵建文
书记员: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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