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义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委托代理人:高新,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原县达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原县西城镇变电站南。
法定代表人:于华维,总经理。
被告:于华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唐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香港永久居民。
原告杨义勇与被告阳原县达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于华维、唐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杨义勇诉称:1.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80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2.请求对被告阳原县达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街面楼房的商业楼1至11轴1至4层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和其他工人共同承建被告阳原县达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车间及街面楼房工程欠原告及其他工人工资1100000元,2016年1月15日被告阳原县达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给原告写了还款保证书,但是没有实际履行,2016年7月27日被告阳原县达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对欠款又予以确认,并以原告作为工人代表人,被告阳原县达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给打了欠条,被告于华维作为担保人盖了章,之后在2017年10月被告阳原县达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及其他欠款人写了还款协议,被告唐薇作为担保人在还款协议上签了字,承诺对还款协议上的欠款承担还款责任;期间三被告给付了部分款项,至今还欠800000元,一直没有归还,故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唐薇系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高法[2013]91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通知》,本案应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闫润芳
书记员: 贾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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