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义军
王会军(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李小艳(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义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王会军,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
委托代理人李小艳,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义军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义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会军、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小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5万元,有被告及刘立军在执行机关所做的执行笔录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欠原告杨义军借款本金15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主张此款应由生源铁矿负责人刘立军负责偿还,被告未能对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又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主张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理据成立,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及有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益,现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义军借款本金15万元。
驳回原告杨义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财产保全费1450元,合计5450元,由原告杨义军负担7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4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5万元,有被告及刘立军在执行机关所做的执行笔录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欠原告杨义军借款本金15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主张此款应由生源铁矿负责人刘立军负责偿还,被告未能对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又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主张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理据成立,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及有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益,现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义军借款本金15万元。
驳回原告杨义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财产保全费1450元,合计5450元,由原告杨义军负担7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4750元。
审判长:王宝
审判员:梁玉娟
审判员:李立艳
书记员:敖绮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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