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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白某等与李立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原告: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代理人:杨文霞,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原告杨某某、白某与被告李立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杨某某、白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原告杨某某、白某负担。

审判员  贺红英

书记员: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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