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原告: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代理人:杨文霞,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原告杨某某、白某与被告李立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杨某某、白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原告杨某某、白某负担。
审判员 贺红英
书记员: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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