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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娟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丽娟
王艳(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
张慎同
张某某

原告杨丽娟。
委托代理人王艳,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慎同。
被告张某某。
原告杨丽娟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杨丽娟借款200000元,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被告张某某应当偿还剩余借款。原告请求给付欠款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杨丽娟借款16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杨丽娟借款200000元,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被告张某某应当偿还剩余借款。原告请求给付欠款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杨丽娟借款16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安立民
审判员:丛春林
审判员:刘桂平

书记员:廖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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